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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指出,原告訴狀中的被告劉婕婕因未繳納裁判費而被駁回訴訟,因此裁定原告應在收到裁定後5日內向法院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若逾期未交納,法院將撤銷原告訴狀並駁回其訴訟請求。此外,公告還強調了本裁定不得抗告的規定。
<摘要完畢>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068號
原 告 謝紫琂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婕婕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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