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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08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王明川之遺產管理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核發112年度司促字第15915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2年9月11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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