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3,雄勞簡,10,2016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勞簡字第10號
原 告 李世緯即李伯俊
被 告 駿明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忠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
蔡桓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三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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