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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勞簡字第62號
原 告 曹步光
被 告 翊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惠坤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怡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三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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