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3,雄簡,2037,2016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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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2037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徐金平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冠傑間容許修繕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5 年1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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