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簡更,1,201603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更字第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八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蔚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紐頓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雄簡更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2,26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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