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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644號
原 告 楊晉翔
被 告 洪O慧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洪O文
林OO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三月十五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五年四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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