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簡,1773,201603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773號
原 告 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睿雙
訴訟代理人 胡晶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翰弦間請求給付賠償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10 元。
惟本件訴訟標的經原告擴張訴之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為1,007,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原告僅繳納1,110 元,尚應補徵9,889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之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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