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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2448號
原 告 莊曉屏
被 告 聯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姚宜姈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三月二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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