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簡,542,201603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542號
原 告 王麗珠
訴訟代理人 陳宥勝
鄭雅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坤哲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650 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經原告擴張訴之聲明後,其訴訟標的金額為455,5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原告僅繳納2,650 元,尚應補徵2,3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之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