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補,2213,201603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2213號
原 告 公園第一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舜挺
上列原告與被告夏揮凱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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