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再簡字第6號
再審原告 飛克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清吉
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律師
郭宗塘律師
李建宏律師
再審被告 陳志煌
參 加 人 楊政衛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第二行至第三行中間增列「法定代理人 何清吉 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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