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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勞小字第33號
原 告 羅國明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被 告 振安國家名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士賢
訴訟代理人 巫佩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二月十六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三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五年三月三十日下午二時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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