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小,2895,201603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28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泰章間請求給付死差益紅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2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4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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