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小,2946,201603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2946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林欣儀
被 告 吳柄蒼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三月十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五年四月七日下午二時八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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