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簡,1506,2016030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5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昌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盧世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民事簡易事件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20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 元,該裁定已於105 年1 月26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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