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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2383號
原 告 澎湖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歐英豐
訴訟代理人 歐仁富
被 告 洪心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六日下午四時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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