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簡,2386,201603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23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高義欽
被 告 楊仲賢
陳月卿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曾澤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三月十一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原告具狀聲請撤回起訴,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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