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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2598號
原 告 東元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貴忠
訴訟代理人 温羚延
石鎔銜
被 告 黃計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三月七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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