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補,2159,201603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2159號
原 告 張鶴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家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有明文規定。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載訴之聲明,且依其內容所載,亦無從特定其究係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或對何件強制執行程序提起異議之訴,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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