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4,雄補,2181,2016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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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2181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訴訟代理人 林毓馨
被 告 莊美珍
徐庭慧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訴請將被告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000 地號土地暨同段160 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所為買賣行為及移轉登記行為予以撤銷,並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獲保全之債權利益計算。
本院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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