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司雄補,14,201603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雄補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靖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30,022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趙俊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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