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小,320,2016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320號
原 告 胡詠森
被 告 蔡中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三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陳威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