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簡,155,2016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陳名岸
被 告 鑫榮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建財
上列當事人間105 年度雄簡字第155 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 年3 月9 日上午10時2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1日下午4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建豪
書 記 官 卓榮杰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伍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詎屆期提示遭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卓榮杰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附表:
┌─┬─────┬─────┬──────┬────────┬──────┐
│編│票據號碼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    付款銀行    │  退票日即  │
│號│          │(新臺幣)│            │                │  提 示 日  │
├─┼─────┼─────┼──────┼────────┼──────┤
│1 │AJ0000000 │356,000 元│105年1月5日 │臺灣銀行高榮分行│105年1月5日 │
└─┴─────┴─────┴──────┴────────┴──────┘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3,860元
合計 3,8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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