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簡,80,2016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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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吳炳松
謝俊彥
被 告 邱紹恩
歐敏慧
邱文玉
上列當事人間105 年度雄簡字第80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 年2 月16日上午9 時4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3 月16日下午4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政忠
書 記 官 曾小玲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必要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則為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而民法第275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故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之訴,被告一人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有理由者,對於被告各人即屬必須合一確定,自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之規定(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4810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件原告前聲請向被告3 人核發支付命令,命被告連帶清償借款,其中僅被告邱紹恩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嗣復辯稱其前已清償部分款項等語,經核被告邱紹恩之抗辯並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且自形式上觀之,其異議係有利於全體被告,是以被告邱紹恩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其效力應及於被告歐敏慧、邱文玉,先予敘明。

二、原告原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1,734 元,及自民國104 年3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 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4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嗣於本院審理程序中減縮其聲明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核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三、原告主張被告邱紹恩於100 年間就讀樹德科技大學時,邀同被告邱文玉、歐敏慧為保證人向伊訂借就學貸款80萬元,依約自借款人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若未依約還款時,除依借款利率計付利息外,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詎邱紹恩於102 年10月8 日學業完成後,未依約履行債務,致積欠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等情,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催收呆帳查詢單、利率資料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歐敏慧、邱文玉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被告邱紹恩則以:原告要求伊每月還6 、7 千元,伊無法每月拿出那麼多等語置辯。

惟被告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履行能力問題,不影響其依約所負之清償責任,礙難據此為被告有利之判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係以法院為終局判決時之當事人敗訴事實為依據,減縮部分既未經法院裁判,自毋庸於主文諭知訴訟費用由何人負擔((72)廳民三字第0030號、(72)廳民一字第0614號要旨參照),惟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之結果,該部分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41,734 元,嗣於訴訟程序中減縮聲明為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14,426 元,是本件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2,320 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而原告減縮部分之訴訟費用則應由原告負擔,附此敘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曾小玲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2,320元
合計 2,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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