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補,226,2016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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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26號
原 告 謝孟霏
孫鈺婷
許育銘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翁銘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麻辣婆婆餐飲興業有限公司、戚明、麻辣王朝餐飲興業有限公司、孫秀美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非屬前項所列之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計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53,21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暫免徵收給付工資174,000 元部分(即原告請求之104 年7 、8 月薪資)裁判費1,880 元之二分之一,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820 元(計算式:2,760 元-940元=1,8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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