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補,251,201603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51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醒華間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506 元,應繳裁判費1,6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6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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