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司雄補,16,2016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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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雄補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陳俊君 現借提於台北看守所執行中(新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佩貞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1,000,000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
又因聲請人於提起調解之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調解程序終結前,聲請人得暫免繳納調解聲請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聲請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趙俊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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