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司雄補,17,2016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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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雄補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陳俊君 現借提於台北看守所執行中(新北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智遠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調解請求第一項係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

調解請求第二項請求相對人應當面對聲請人道歉係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免徵聲請費。

又因聲請人於聲請調解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 年度雄救字第21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調解程序終結前,聲請人得暫免繳納聲請費及其他應預納之程序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聲請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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