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司雄調,203,2016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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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雄調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劉其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 年2 月15日裁定限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2 月22日送達於聲請人上開住所,於105 年2 月22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趙俊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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