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司雄調,82,2016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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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雄調字第8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麗鐘、謝金.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開始之初應存在,此為必備之程式及要件;

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經查相對人之一謝金花已於民國102年11月27日死亡,經本院於105 年2 月22日、105 年3 月18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後5 日內補正相對人謝金花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該項通知已分別於105 年2月25日、105 年3 月2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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