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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20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林奇儒
被 告 瑀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儀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三月三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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