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689號
原 告 蘇順三
訴訟代理人 蘇薛瑞香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訴訟代理人 陳琦文律師
鍾秉勳
古銘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三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五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五時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