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05,雄補,163,201603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63號
原 告 吳佳祐
法定代理人 吳紹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友柏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58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3,3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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