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建簡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勁霖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虹均
被上訴人 朝陽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碧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本訴及反訴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405,006元及1,086,631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本訴部分為6,615元、反訴部分為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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