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1,雄簡,2137,202310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2137號
上 訴 人 吳明達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律師
龔柏霖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677,1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85,8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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