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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林志成
相 對 人 劉明旭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所執有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8645號民事裁定所載之本票債權請求權因罹於時效消滅,上開裁定附表所示之本票票面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1,00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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