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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代 理 人 潘豐隆
相 對 人 余倉億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新台幣(下同)2,000,500元,是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2,000,5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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