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2,雄司補,85,202310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趙豐榮
許馨文

許家穎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念武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7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

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