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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89號
聲 請 人 余巧卉
相 對 人 余慧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調解聲明請求相對人應將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000000 號15樓之6號房屋及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 地號土地移轉登記予聲請人所有,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94,743 元【計算式:建物現值1,147,900元+面積446㎡×公告土地現值144,108 元/ ㎡=1,894,74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
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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