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98號
聲 請 人 雙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建德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忠義、周小可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移轉之不動產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含3617建號及未保存登記之建物),該不動產買賣總價為新臺幣66,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0 元。
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