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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調字第1138號
聲 請 人 張秀蘭
代 理 人 柯彩燕律師、林畊甫律師
相 對 人 墾丁龍鑾潭娛樂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趙藤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配款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88年1月8日簽訂之土地買賣契約書,合約第十一條記載「如因本約涉訟,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
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另聲請人於112年10月24日亦具狀聲請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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