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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214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李春穆
被 告 江睿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柒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十五日起,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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