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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2232號
原 告 張金蘭
被 告 洪敏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2年11月9日上午10時1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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