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2,雄補,1967,2023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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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967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鍾政曄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美雲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又原告起訴狀未檢附相關費用單據,亦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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