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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001號
原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煒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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