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2,雄補,2036,202310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03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張淵植
被 告 黃李桂雲即黃裕斌之繼承人


黃識強黃裕斌之繼承人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李桂雲即黃裕斌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4,937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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