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2,雄補,2058,202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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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058號
原 告 楊甯傑即高雄私立高見文理短期補習班

李忻錞即高雄私立高鋒文理短期補習班

上2 人共同 張智皓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振源間請求返還管理權限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先位之聲明係:「一、被告應將現名『三等警察特考加研究所』及『警察特考&特考討論區』之LINE社群管理權限歸還原告楊甯傑即高雄私立高見文理短期補習班。
二、…」;
備位聲明係:「一、被告應將現名『三等警察特考加研究所』及『警察特考&特考討論區』之LINE社群管理權限歸還原告李忻錞即高雄私立高鋒文理短期補習班。
二、…」。
惟原告未於起訴狀表明本件訴訟如獲勝訴判決,其可得利益若干,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計算應徵收之裁判費。
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本件原告因訴之聲明可獲得之利益價額為何,俾核定裁判費。
倘原告逾期未能陳報,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陷於不能核定之狀態,則本院將逕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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