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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080號
原 告 亞洲都會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進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子涵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0,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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