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101號
原 告 李文福
被 告 鄭涵蕾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心誼
鄭涵芸
鄭丁維
鄭涵薰
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黃琬婷
一、原告因返還出資額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涵蕾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000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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